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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属不属于化学性质

属于化学性质。

毒性属不属于化学性质1

一种外源化学物对机体的损害能力越大,则其毒性就越高。外源化学物毒性的高低仅具有相对意义。在一定意义上,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量,任何物质对机体都具有毒性,如果低于一定数量,任何物质都不具有毒性,关键是此种物质与机体的接触量、接触途径、接触方式及物质本身的理化性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机体接触的数量是决定因素。

由药物毒性引起的机体损害习惯称中毒。大量毒药迅速进入人体,很快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者,称为急性中毒;少量毒药逐渐进入人体,经过较长时间积蓄而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此外,药物的致癌、致突变、致畸等作用,则称为特殊毒性。相对而言,能够引起机体毒性反应的药物则称为毒药。

毒性的构成

一种是该物质极易与血红蛋白结合,使红细胞无法运输氧气,导致生物体窒息,有这种毒性的物质一般是气态非金属氧化物,例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另一种是该物质能够破坏特定的蛋白质中的肽键,改变其化学组成,使蛋白质变性失活,无法发挥正常功能,使生物体的生命活动受到影响,如:甲醛、氰化物、砷化物、卤素单质等。

毒性的本质是化学性质

所有的中毒反应无论是氰化钾的,光气的二氯化一氧化碳,汞都是与体内的血红蛋白或者其他生理组织发生了附和或者反应才使人体的生理机能发生失常或者紊乱,发生中毒现象的。那么体现出来的毒性就是在化学变化中体现出来的`性质,所以是化学性质。

比如说化学题常见的:误食氯化钡会中毒,这是因为钡离子与人体蛋白质发生化学作用。但是可以服硫酸镁解毒,因为生成硫酸钡溶解度小,是物理性质,钡离子的浓度几乎降为0了,中毒过程就无法发生。

毒性属不属于化学性质
  

扩展资料

1、毒是环境中的化学物质,在一定的条件下进入肌体后,能与肌体发生生物化学或生物物理作用,进而干扰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

2、一般因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治疗量有时也可发生。根据药物的不同,中毒症状表现各异,主要是对中枢神经、消化、血液和循环系统以及对肝、肾造成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严重者可危及生命。

3、毒性反应的类型、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毒物的理化性质、接触状况、生物系统或个体的敏感性。

4、有些外源化学物的急性毒性与慢性毒性完全不同,如苯的急性毒性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但其慢性毒性却表现为对造血系统的严重抑制。

毒性属不属于化学性质2

毒性是化学性质。

1、毒性反应是由化学物质与生物系统的化学成分进行可逆或不可逆的相互作用,而干扰机体正常代谢及自稳机制,以致引起细胞死亡、细胞氧化、突变、恶性变、变态反应或炎症反应,主要是一个分子过程。

2、毒性又称生物有害性,一般是指外源化学物质与生命机体接触或进入生物活体体内后,能引起直接或间接损害作用的相对能力,或简称为损伤生物体的能力。也可简单表述为,外源化学物在一定条件下损伤生物体的能力。

毒性属不属于化学性质 第2张
  

扩展资料:

毒性一种是该物质极易与血红蛋白结合,使红细胞无法运输氧气,导致生物体窒息,有这种毒性的'物质一般是气态非金属氧化物,例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

另一种是该物质能够破坏特定的蛋白质中的肽键,改变其化学组成,使蛋白质变性失活,无法发挥正常功能,使生物体的生命活动受到影响,如:甲醛、氰化物、砷化物、卤素单质等。

另有我国在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及对其修订的GBZ 230-2010中使用的危害程度等级,各等级分别为“Ⅰ级(极度危害)”、“Ⅱ级(高度危害)”、“Ⅲ级(中度危害)”、“Ⅳ级(轻度危害)”。

分级依据包括急性毒性(经皮、经口LD50,吸入LC50)、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畸性、致癌性、扩散性、蓄积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殖毒性及根据对职业危害影响作用的大小赋予的相应权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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